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仑行初字第37号原告周华龙。委托代理人郝香莲(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戚家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胡敏波。
原告周华龙不服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戚家山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拆迁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华龙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华龙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戚家山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华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成勇
审 判 员 陈文静
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