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行非执初字第00055号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伟,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周江涛。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周江涛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2月9日作出的武土资处字(2011)第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以(2013)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多次执行,仍末执结,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书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胡梦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