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沈和刑初字第0078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抓获,同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0月13日被逮捕,于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3)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雪娇、任红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7日,张博(另案处理)与周猛(另案处理)在沈阳市38中学内因琐事产生矛盾,次日双方为报复对方通过他人约定于放学后在学校门前见面。随后,张博直接及通过他人纠集刘某、夏宏博、孙洪刚、商子瑜(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并准备了双截棍、甩棍等凶器,周猛直接及通过他人纠集被告人姚某及常明、杜健鹰、李博韬、刘裕等十余人(均另案处理),双方按照约定,于2013年4月18日17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沈阳市38中学门前汇集。后双方来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2-1号五里河城小区院内对峙,随即发生殴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姚某用拳头击打张博,常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刘某腹部刺伤,致刘某腹部开放损伤胃破裂修补、空肠破裂修补术,周猛、孙洪刚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腹部开放损伤胃破裂修补、空肠破裂修补术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周猛左第三掌骨骨折,孙洪刚头皮裂伤、面部皮划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姚某于2013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常明、杜健鹰、周猛、郭奇、刘超、井辉、李博韬、关乃川、吴济彤、鲍秋辰、于哲、刘裕、张博、孙洪刚、夏宏博、商子瑜、刘弘博、王冠、肖龙、陈瑞丰、刘某、唐文俊、洪伟聪等人的供述,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姚某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除去已被羁押的52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 剑
人民陪审员 刘世颜
人民陪审员 李展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梅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