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45号
原告:陈朝辉,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王世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辉诉被告王世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以“根据(2013)黄民二初字00118号判决书,原告没有义务为被告王世明给付欠款,所垫付款应当执行回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朝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3.50元,由原告陈朝辉负担。
审判员 谢 利 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艳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