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59-361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北京来福士中心办公楼第二十层2003-200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93283698。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飞、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三号楼塔楼22楼A室,组织机构代码670046067。法定代表人王欣。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各案受理费人民币6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3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喻 湜
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
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