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苏民六初字第553号

杜生顺诉佟延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杜生顺,佟延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553号原告杜生顺被告佟延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生顺与被告佟延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晶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