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3495号原告北京虎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伟路28号。法定代表人魏有奎,执行董事。被告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山第二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甲3号。法定代表人蔡友奇。被告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羊坊村紫光园187号。法定代表人马建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虎跃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山第二建设分公司、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虎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山第二建设分公司、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安 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