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漫宏春,男。被执行人樊迎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漫宏春与被执行人樊迎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迎虎履行了(2009)正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关 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亚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