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2190号
原告: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裘美娣。
委托代理人:鲍玮琪。
委托代理人:张筱娜。
被告:赵绍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绍钗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葛向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爱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