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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593号

李军岭、郑州市二七区郭家咀村村民委员会与郑州市二七区郭家咀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二七区郭家咀村第一村民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军岭,郑州市二七区郭家咀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二七区郭家咀村第一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593号原告李军岭。委托代理人陈利红,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郭家咀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郭家咀村第一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岭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郭家咀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二七区郭家咀村第一村民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岭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岭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