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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肃民初字671号

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铁桩、辛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铁桩,辛俊,孙凤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肃民初字671号原告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连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芳琴,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铁桩,农民。被告辛俊,具体年龄不详,农民。被告孙凤莲,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铁桩、辛俊、孙凤莲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孔山

审判员  李红芳陪审员  周新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凤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