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889号原告代春芝,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宋阳阳,女,汉族,无职业。被告李春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抚松县卫生疾控中心职员,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春芝诉被告李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春芝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春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春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00元,减半收取363.00元,由原告代春芝承担。
审判员 董新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