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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889号

代春芝诉李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代春芝,李春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889号原告代春芝,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宋阳阳,女,汉族,无职业。被告李春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抚松县卫生疾控中心职员,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春芝诉被告李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春芝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春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春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00元,减半收取363.00元,由原告代春芝承担。

审判员  董新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