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873号原告陈士强。被告尚道安。被告尚文。被告韩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强与被告尚道安、尚文、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尚文的工资予以冻结、位于新矿集团协庄煤矿靖南区45号楼103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告韩娜的工资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尚文的工资予以冻结、位于新矿集团协庄煤矿靖南区45号楼103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告韩娜的工资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 霞助理
审判员 侯诗征
人民陪审员 刘洪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君—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