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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青船民初字第181号

凌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凌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青船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凌某。

委托代理人:潘足飞。

委托代理人:项礼。

被告:陈某。

原告凌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叶晓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某的委托代理人潘足飞、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了判决。

原告凌某起诉称: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91年10月7日生育女儿陈某,于1993年5月11日生育儿子陈某。2008年12月,原告出境至西班牙,双方于2010年5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次年7月,原告申请被告出国团聚。被告出国后,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此后离家出走,再未与原告联系。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置办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2012年10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撤诉后,被告未再与原告联系,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夫妻关系一直很好。2006年间,原、被告向他人借款41万元,用于购买货车经营运输,2008年12月,双方商量决定卖掉货车,让原告出国挣钱,再申请被告出境。原告出境后,所欠债务一直没有偿还。2010年5月,原、被告补办结婚证,后申请被告出国团聚,团聚期间,双方关系甚好,并无争吵,打闹。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34万元债务未清偿。如离婚,以上债务应由原告清偿。2011年2月,原告故意造成被告居留过期,造成被告被遣返回国,直接损失10万多元,如离婚,该损失原告应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91年10月7日生育女儿陈某,于1993年5月11日生育儿子陈某。2008年12月,原告出境至西班牙,双方于2010年5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并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的原告护照复印件、原、被告的户籍证明复印件、侨乡报报纸、结婚证复印件、婚生子女陈某、陈某的户籍证明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一女,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建立了应有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琐事感情产生隔阂,但只要原、被告互相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互相体谅,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凌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晓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叶伟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