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15号
原告:晋小明,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被告芜湖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法定代理人:刘德民。
委托代理人:杨穆鸿,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建安底盘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龙思源。
委托代理人:汪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小明诉被告芜湖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建安底盘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远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