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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15号

晋小明与芜湖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徽建安底盘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晋小明,芜湖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徽建安底盘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15号

原告:晋小明,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被告芜湖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法定代理人:刘德民。

委托代理人:杨穆鸿,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建安底盘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龙思源。

委托代理人:汪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小明诉被告芜湖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建安底盘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远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