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二终字第02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县支公司。负责人郭红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青云,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进怀,男。委托代理人杨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幕万庆,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县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3)井民一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3月2日9时50分,幕万庆的雇佣司机王会民驾驶其所有的晋L511**晋LB4**挂重型货车沿京昆高速行驶至石家庄方向332公里+100米处时,与王进怀的雇佣司机李XX驾驶的晋AHJ9**轻型货车尾随相撞,导致晋AHJ9**又与前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3月2日河北省高速交警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会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无责任。晋L511**晋LB4**挂重型货车实际车主为幕万庆,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王进怀主张损失共计59140元,具体如下:1、车辆损失27140元(已扣减残值1500元),王进怀的车在事故中受损,王进怀提供了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为:估损金额为28640元,残值金额1500元。2、货物损失4400元,王进怀车辆所载货物鸡蛋周转箱损坏,王进怀提供了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货物赔偿金额为4400元的公估报告。3、施救费18500元,王进怀提供了石家庄市路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现场施救费18500元的发票一张。4、公估费3300元,王进怀提供了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5、拆验费2800元,王进怀提供了石家庄市罗马吉普修理厂出具的发票。6、交通费3000元,事故发生后,王进怀因处理该事故多次往返支付的交通费用,王进怀提供了部分票据。对方对王进怀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车损的公估报告,没有公估公司的相关质资证明,及公估师的资质证明,没有当事人的签字、日期落款相关信息,所以我方认为公估报告存在瑕疵,是否重新鉴定,等和保险公司沟通后申请。货损的公估报告,同样没有公估公司及公估师的资质证明,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及日期落款,没有货物运输的单据,无法证明其实际运了多少,损失了多少,因此对这个有异议,是否重新鉴定,等和保险公司沟通后申请。对公估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公估费。施救费,对其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数额偏高,希望法院酌情认定。拆验费,对其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交通费,王进怀主张过高,请求法院酌定。对提出的异议未提供证据。原审法院认为,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就此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幕万庆的雇佣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王进怀受损的,其给王进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雇主即幕万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核定,王进怀车损确定为27140元,有经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估机构公估结论书为证,予以确认。货物损失4400元,事故造成王进怀车所载货物受损并有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为证,予以确认。王进怀主张的施救费18500元、拆验费2800元,公估费3300元系为施救事故车辆、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有相应证据证实,予以确认。王进怀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需花费一定的交通差旅费,故该笔费用确定为1500元,以上损失合计5764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晋L511**晋LB4**挂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王进怀4000元,超出部分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事故中幕万庆的雇佣司机负全部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王进怀53640元,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县支公司赔付王进怀共计57640元。遂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县支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王进怀共计57640元;
二、驳回王进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送达费150元,共计888元,由幕万庆负担。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县支公司不服,其上诉称,依法改判我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修复费用4000元,其余部分由慕万庆赔偿。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之一,双方当事人也未提交新的事实及证据。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晋L511**晋LB4**挂重型货车驾驶人王会民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辆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该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责险内予以赔偿。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县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连柱
审 判 员 郝福海代
审判员 史兆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贾慧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