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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执字第25-2号

隆昌永强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万国卿、廖雪松、钟永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划拨3)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4-04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隆昌永强贸易有限公司,万国卿,钟永桃,廖雪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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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昌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隆昌永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光明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杜永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明媚,该公司监事。被执行人万国卿,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经常居住地: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钟永桃,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廖雪松,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隆昌永强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货款本金252028.00元人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5300.00元、财产保全费180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永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钟永桃存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渝北宝圣支行的个人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永桃存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渝北宝圣支行的个人账户上的存款13154.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于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