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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308号

翟思超与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思超,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308号申请人翟思超,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飞,经理。翟思超与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4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翟思超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万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法律责任告知书。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上述事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4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曲东民

审 判 员  傅 松

代理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晓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