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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离执字第212号

张占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12-24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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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离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张占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山支公司,住所地:横山县北大街32号。负责人段斌,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占军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山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的(2010)离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山支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费83943.3元、执行费1159元,现被执行人提供了,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费83943.3元的汇款的凭证(即信息登记表,理算登记表),证明直接把该赔偿款汇给申请人执行人张占军,执行费1159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现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离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