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敏,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保臣,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77-1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于2013年10月24日冻结许保臣在安徽省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支行27×××81账户内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三个月。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素敏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许保臣在安徽省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27×××81账户内12万元存款的冻结。 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燕
代理
审判员 任 静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