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滨商初字第1188号

王建松与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松,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1188号原告王建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建平,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288号东冠创业大厦12楼1218号。法定代表人汪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松诉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宽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松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8元,减半收取2,199元,由原告王建松承担。

审判员  蓝钦如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来建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