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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一初字第00739号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739号合肥三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汪松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三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汪松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739号

原告:合肥三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程智,安徽雷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松年,男,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合肥三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松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三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合肥三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小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荣文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