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10号
原告:王兵,男,生于1970年1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贺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辉,男,生于1971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顾晶晶,女,生于1981年10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诉被告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以170000.00元为限,对被告曾辉、顾晶晶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原告王兵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以170000.00元为限,对被告曾辉、顾晶晶共同购买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码:*****,建筑面积:128.13平方米)予以查封;
二、对登记在原告王兵名下的位于三台县潼川镇*****房屋(产权证编号:三台房权证县房监第*****号,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