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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保字第10号

王兵诉曾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兵,曾辉,顾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10号

原告:王兵,男,生于1970年1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贺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辉,男,生于1971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顾晶晶,女,生于1981年10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诉被告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以170000.00元为限,对被告曾辉、顾晶晶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原告王兵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以170000.00元为限,对被告曾辉、顾晶晶共同购买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码:*****,建筑面积:128.13平方米)予以查封;

二、对登记在原告王兵名下的位于三台县潼川镇*****房屋(产权证编号:三台房权证县房监第*****号,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