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刚,男,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荣巍,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朝斌,男,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易善良,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刚、上诉人谢朝斌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刚的委托代理人王荣巍,被上诉人谢朝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善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查明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谭晓燕
审判员 杜亚平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