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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209号

上诉人徐刚、上诉人谢朝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刚,男,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荣巍,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朝斌,男,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易善良,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刚、上诉人谢朝斌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刚的委托代理人王荣巍,被上诉人谢朝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善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查明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谭晓燕

审判员  杜亚平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