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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128号

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09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柯金玲,毛志雄,毛娇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128号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金玲,女,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帮华,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志雄,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娇娇,又名余春娇,女,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毛志雄、毛娇娇委托代理人肖继谱,大冶市殷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柯金玲、毛志雄、毛娇娇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柯金玲委托代理人汪帮华,上诉人毛志雄、毛娇娇及委托代理人肖继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柯金玲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赔偿义务人已经垫付的费用应当一并计算。原审判决对于柯金玲损失总额计算不全以及毛志雄是否垫付费用的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冶市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分别退给柯金玲、毛志雄、毛娇娇。

审判长  严云峰

审判员  童 威

审判员  乐 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