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中区行非审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7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扈万泰,区长。委托代理人林峰,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81号。法定代表人何迈能,所长。委托代理人陈阳,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光荣,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登茂,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渝中区政府)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府拆裁(2013)203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作出渝中府拆裁(2013)203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对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以下简称市地产集团)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以下简称七星岗房管所)、被执行人雷光荣就重庆市渝中区十八梯50号102室房屋的拆迁争议作出行政裁决:1、由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提供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电力三村1-1-8,建筑面积63.57平方米,或重庆市九龙坡区小水池230号6-22,建筑面积57.58平方米住宅房屋安置被执行人七星岗房管所,所提供的安置房实行等价值交换,其他费用按拆迁法规的规定办理,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按4000元/平方米执行。被执行人七星岗房管所和被执行人雷光荣应重新订立租赁关系。2、被执行人雷光荣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应自行搬迁,并将重庆市渝中区十八梯50号102室房屋交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拆除。逾期未搬,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2013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被执行人雷光荣送达《关于履行城市房屋行政裁决书的催告书》。因被执行人雷光荣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动搬迁,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作出的渝中府拆裁(2013)203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渝中府拆裁(2013)203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真 祥
人民陪审员 彭晓谦
人民陪审员罗永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