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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821号

邢桂媛与刘大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邢桂媛,孙朝军,孙朝辉,孙昭思,孙昭迪,刘大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821号

原告:邢桂媛,女,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朝军,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朝辉,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昭思,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昭迪,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大勇,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桂媛、孙朝军、孙朝辉、孙昭思、孙昭迪诉被告刘大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赔偿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桂媛、孙朝军、孙朝辉、孙昭思、孙昭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桂媛、孙朝军、孙朝辉、孙昭思、孙昭迪撤回对被告刘大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62元,减半收取3681元,由原告邢桂媛、孙朝军、孙朝辉、孙昭思、孙昭迪负担。

审判长  王凤山

审判员  冮雪冬

审判员  姜云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