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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法执字第946号

宋超申请执行张青民、李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超,张青民,李东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946号申请人宋超,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青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东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青民、李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青民、李东花名下财产1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