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52号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塞斯州葡萄藤市。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王琼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邓学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天祥,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强,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正中置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曾 鲁
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丹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