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3491号原告李×,男,1967年6月5日出生。被告程×,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冯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