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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3491号

李×与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3491号原告李×,男,1967年6月5日出生。被告程×,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冯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