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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保字第42号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郦汉栋、董尚艳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郦汉栋,董尚艳,郦定国,陆金凤,董麒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保字第42号申请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郦汉栋。被申请人董尚艳。被申请人郦定国。被申请人陆金凤。被申请人董麒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郦汉栋、董尚艳、郦定国、陆金凤、董麒麟等人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郦汉栋等人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申请人郦汉栋、董尚艳、郦定国、陆金凤、董麒麟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刻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助理执行员  吴文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