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玉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张琴菊。被告周梅春。被告张溪菊。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琴菊与被告周梅春、张溪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琴菊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承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胡铃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