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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4264号

原告阎建华与被告左宝忠、翟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阎建华,左宝忠,翟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4264号原告阎建华,男。被告左宝忠,男。被告翟羽,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建华与被告左宝忠、翟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阎建华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阎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阎建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赫然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议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