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章商初字第1383号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苗庆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苗庆勋,苗庆才,范倩倩,于师明,任家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章商初字第1383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延巧,女,该社工作人员。被告苗庆勋,男,生于1987年10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苗庆才,男,生于1976年12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范倩倩,女,生于1986年6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于师明,男,生于1986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任家平,男,生于1987年8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苗庆勋、苗庆才、范倩倩、于师明、任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事由及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郝尚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克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