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章商初字第1383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延巧,女,该社工作人员。被告苗庆勋,男,生于1987年10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苗庆才,男,生于1976年12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范倩倩,女,生于1986年6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于师明,男,生于1986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任家平,男,生于1987年8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苗庆勋、苗庆才、范倩倩、于师明、任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事由及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郝尚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克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