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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41号

彭荃、彭美霞等与徐建兰、王治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彭荃,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171。原告彭美霞,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125。原告黄世娟,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7121。委托代理人梁力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身份证号码:×××0935。被告徐建兰,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身份证号码:×××5238。被告王治东,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莫满军,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叶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碧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开锁大王开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治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荃、彭美霞、黄世娟诉被告徐建兰、王治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深圳市开锁大王开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荃、彭美霞、黄世娟撤回对被告徐建兰、王治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深圳市开锁大王开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66元,由原告彭荃、彭美霞、黄世娟负担。

审 判 长  梁蔓冰

代理

审判员  莫朝居

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