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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刑追执字第00003号

殷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照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刑追执字第00003号

被执行人:殷某,男,1946年9月24日出生,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合肥市庐阳区。现在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殷某刑事追缴一案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已设置抵押且由多家法院查封在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庐刑初字第0018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江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所利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