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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2427号

李圣涛与王保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圣涛,王保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商初字第2427号原告李圣涛,男,1988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王保祥,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

原告李圣涛与被告王保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金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圣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保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圣涛诉称,2013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由原告出资三万元购买被告的车牌号为GAL9**的雪佛兰赛欧轿车一辆,原告将车款付清后,被告未按约定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保祥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协议如下,甲方:(卖方)王保祥乙方:(买方)李圣涛,甲方现有雪佛兰赛欧汽车一辆号牌苏GAL9**,发动机号B11920457,车架号LSGSA5254BY072636,依照《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并经检查确认,乙方向甲方购买其二手车辆,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购买前乙方必须认真检查,了解车况及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行购买。

二、乙方确认购买后,此车以现有车况转让价格为叁万元,过户提档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车辆的所有真实有效的手续及票证并保证此车无任何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和交通违章,甲方要积极协助乙方进行车辆过户,如出现问题无法过户或转籍的,甲方须将车款全部退回乙方。

四、此车在交易前2013年8月30日前所出现的一切问题由甲方负责。…八、车款已付清。甲方签字:王保祥,乙方签字:李圣涛,2013年8月30日。协议签订后,被告王保祥未将车辆给付原告,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未果,双方产生诉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车辆转让协议书一份、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根据合同付清购车款,被告王保祥应交付车辆,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亦未交付,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故对原告李圣涛要求被告王保祥返还货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保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保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圣涛购车款30000元。如被告王保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保祥承担。(该费用原告李圣涛已预交,由被告王保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李圣涛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王金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菡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