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庐江执字第507-1号
申请执行人:莫家龙,男,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李奎,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9日作出的(2003)庐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奎于2004年5月25日前履行该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奎以其妻沈菊香名字在银行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计小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晓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发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