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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604号

陈某与陈某根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陈某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欧得良,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根。委托代理人陈顺根,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萍与被告陈某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仲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关心。被告还打人。双方婚后也很少在一起,两、三个月前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婚后我们夫妻关系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2012年共同收养一女,取名陈某,现年2岁,一直由原告带养,没有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2013年8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夫妻不和是因为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只要原、被告以夫妻感情为重,加强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根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仲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