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1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信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健文。
上诉人邵信高为与被上诉人郑健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商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信高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信高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信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上诉人邵信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朝阳
审 判 员 彭丽莉
代理
审判员 潘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