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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1124号

郑健文与邵信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信高,郑健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1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信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健文。

上诉人邵信高为与被上诉人郑健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商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信高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信高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信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上诉人邵信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朝阳

审 判 员  彭丽莉

代理

审判员  潘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