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宝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珍。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
诉讼代表人:柳琦。
上诉人温州市宝园商贸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商初字第3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西山西路283号。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温州市鹿城区,故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莉萍
审判员 李莉红
审判员 钱晓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万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