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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华民初字第1491号

张某与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2-21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张某,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张某。被告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宋岩峰

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

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晨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