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张某。被告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宋岩峰
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
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晨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