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903号
原告:袁家山,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生,住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张杰。
被告:张定东,男,汉族,1978年8月9日生,住舒城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觐州支公司。
负责人:陈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高顺、孙冬冬,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家山与被告张定东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诉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家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减免。
审 判 长 毕朝晖
审 判 员 张 琳
代理
审判员 陆 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睿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