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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崖民初字第611号

威海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志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威海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威海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富源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闫伟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立民,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峰,男,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郑志民,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宝玉,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威海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