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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行审字第7号

丁琳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西市卫生局,丁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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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审字第7号申请人莱西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张瑜,局长。被执行人丁琳,女,24岁,汉族,莱西市人,住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丁琳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莱西市卫生局因被执行人丁琳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西卫医罚字(2013)第I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西卫强催告字(2013)004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西卫医罚字(2013)第I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亦未提起政处起诉,又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西卫罚字(2013)第I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经催告仍不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

二、被执行人丁琳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莱西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元、加处罚款30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长  刘炳良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刘悦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蕾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