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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676号

平江县汇丰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喻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喻光明,钟彩平,叶坚,陈大雁,陈高潮,王桂平,李罗兵,毛理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惠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健,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潘义龙,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光明,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被告钟彩平,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平江县畜牧水产局职工,住***被告叶坚,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平江县农业局职工,住***被告陈大雁,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平江县农业局职工,住***被告陈高潮,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被告王桂平,女,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被告李罗兵,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毛理论,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喻光明、钟彩平、叶坚、陈大雁、陈高潮、王桂平、李罗兵、毛理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八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湘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