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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3487号

马娜与辛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娜,辛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3487号原告马娜,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被告辛志强,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娜与被告辛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娜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辛志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娜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安 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果继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