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安某某,现住白城市。
被告左某某,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伟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晓琦 来源:百度搜索“”
安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安某某,现住白城市。
被告左某某,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伟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晓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