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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283号

安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安某某,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安某某,现住白城市。

被告左某某,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伟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晓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