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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939-4号

江培荣与李玉杰、韩爱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培荣,李玉杰,韩爱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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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939-4号申请执行人江培荣,居民。被执行人李玉杰,居民。被执行人韩爱香(系李玉杰之妻),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玉杰、韩爱香在安丘市兴安路东新���园2号楼有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安丘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玉杰、韩爱香所有的位于安丘市兴安路东新华园2号楼东单元110室、房产证号为安丘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范围内登记的房产一处。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世平

审判员  李晓明

审判员  张兴福

二〇一六年一月××日

书记员  李士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