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4028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傅勇,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洪苗英,个体工商户。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俞明昌与洪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甬象定商初字第108-5号罚款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洪苗英未按罚款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苗英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4028号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