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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4028号

象山县人民法院与洪苗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象山县人民法院,洪苗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4028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傅勇,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洪苗英,个体工商户。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俞明昌与洪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甬象定商初字第108-5号罚款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洪苗英未按罚款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苗英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4028号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